《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日前首次提交省人大審議。據稱,這是根據上位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出來的一份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行管理的地方法規。
  該法規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條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草案中對於食品攤販辦理登記的“門檻”也較低,只需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擬經營食品類別以及食品原料來源的說明以及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即可申請辦理登記卡。食品攤販申請“登記卡”無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登記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登記證和登記卡不收任何費用。
  草案規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規定目錄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而食品攤販則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指定場所(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草案對於食品小作坊的有關規定並沒有新意,因為在草案中的食品小作坊,基本上就是領有工商執照的食品加工小企業。草案比較寬鬆的管理對象,實際上是所謂的“食品攤販”,這些攤販的“經營入門門檻”非常低,大致就是在街道辦個登記卡就能夠開張,而一旦違反“條例”,要聯合執法後,被罰款也就500到2000元。至於違反經營場所規定或者占道經營的“流動食品攤販”,草案中一句“由城管部門依法處理”就打發了。
  按照制定地方法規的原則或者議程,對草案進行挑剔是毫無意義的。立法的初衷,當然也是把“食衛法”未能涵蓋的細節管理規範化。然而,就現實生活的現狀而言,當務之急,除了強調如何管理“食品攤販”之外,城鎮中最麻煩的問題上恐怕不是《條例(草案)》所涵蓋的那部分生產經營者,相反,由“城管部門依法處理”的那部分“違反經營場所規定或者占道經營的流動食品攤販”,才是城市中“食衛法”管理不到的“食安隱患”。而在城市管理中,百姓們投訴最多的,恰恰也是那些“流動食品攤販”。在條例草案當中,顯然也迴避了對這個群體的監管辦法,因為,既沒有對他們的罰則,也沒有對他們的執法流程或者程序。也就是說,如果我是“流動食品攤販”,如果我不來登記,就大可以到處“流動”,一時半刻,恐怕“非城管部門”,也毫無辦法。
  制定一個地方法規,在管轄範圍上,“單邊化”可能對法規的尊嚴會有所冒犯的,同時,也不利於法規的執行。從報道和草案公佈的情況看,關於“流動食品攤販”的管理辦法和處罰如果不能清晰地納入這個地方法規,恐怕此條例,最終會變成法規上的“雞肋”,而貫徹落實上位法的初衷,也將會成為“水鏡花月”。
  唐螂  (原標題:這樣的條例管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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