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收了錢,但如果無法證明其為行賄者“辦了事”,算不算受賄?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可按受賄罪論處,但按照我國現行《刑法》,除非是“索賄”,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
  反腐一直是十八大以來全國上下的關鍵詞。隨著反腐的深入,刑法中用於製裁貪腐官員的主要法律武器——受賄罪在現實中面臨入罪門檻太高,量刑標準不合理等爭議。
  “為他人謀利”規定助部分貪官逃脫罪責
  多年來,不論是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一直有聲音要求廢除“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規定,認為這成了部分貪官逃脫罪責的武器。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專業的博士生導師朱建華就認為這一條件是“疊床架屋,畫蛇添足”,他認為受賄罪的危害不僅在於“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義務,他認為,只要收取賄賂不管是否為他人謀利,都構成受賄罪。
  西南地區一名市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規定讓“日常燒香”型的行受賄無法被納入刑法打擊範疇。“對一些為謀取長遠利益而沒有提出謀利要求的財物,是不是就可以收受而不構成受賄罪?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相關文件解釋,將“為他人謀取利益”盡可能前推,而不是要求實實在在地謀取到了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趙學強律師表示,在實際辯護中,對被告人接受他人財物事實清楚的案件,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是首選的辯護切入點,“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事前、事中或事後存在承諾、實際已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做無罪或事實不清,罪名不成立的辯護。”
  記者以受賄罪為關鍵詞,選擇刑事判決書類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今年5月以來的裁判文書,發現共有相關裁判文書563份。其中有71起案件,辯護人對部分或者全部指控以“沒有為他人謀利”作為辯護理由。
  重慶一基層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實踐中不乏有行受賄雙方不提具體請托、承諾事項,僅是“心知肚明”的情況。如此,在沒有收集到簽字、打招呼等方面證據的情況下,基本上無法認定其“為他人謀取利益”。
  受賄罪量刑嚴重不平衡,受賄10萬和100萬都可判10年左右
  除入罪門檻外,量刑標準也亟待修改。根據現行刑法,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不少受賄百萬的案件大多量刑在10年左右,加上退贓和立功等因素,量刑可以低至十年以下。
  “受賄100萬,也是10年,這樣受賄10萬和100萬幾乎沒有差別,這個也是不合理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明祥表示,現在受賄罪量刑存在嚴重不平衡和不合理問題,數額差距遠大於量刑差距。
  劉明祥建議,刑法修訂最好不再明確規定數額標準,而是分幾個檔次規定數額較大處多少年、巨大的多少年、特別巨大的多少年。再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數額。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蔡寧就曾在今年兩會上提出這一建議。
  5000元入罪門檻要否提高?
  受賄罪的另一入罪門檻——受賄數額,也存在高低不同的爭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5000元是受賄罪入罪的起點。近年來有觀點認為,隨著經濟發展,這一數額已不符合實際情況,應當適當提高。
  前述重慶基層檢察員檢察官就持此觀點。他表示在辦案實踐中,發現達到5000元門檻的人不在少數。但由於金額較小,立案通常會作微罪不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但不立案,又面臨承擔辦案不力、放縱犯罪的責任。
  朱建華則擔心取消具體數額標準後,受賄罪成立標準會無限制提高。他認為,5000元標準如果得到嚴格執行,社會大致能夠接受,需要防止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之外,再放大尺碼。
  在2004年時,黑龍江綏化馬德案發,涉及官員260多人。由於涉案人數眾多,當時綏化市委提出“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措施,遭到了廣泛的詬病。趙學強律師就認為這種在執行立案偵查標準上的不統一,在有形和無形中提高了查處受賄犯罪的門檻,放縱了犯罪。
  劉明祥也認為打擊犯罪並非處罰越重越好,而是有罪就必定受到處罰。“只要有受賄,哪怕沒有到那個標準,也要進行降職、降級的行政處罰。”他表示受賄的人多,查處的人少才是受賄泛濫的原因,“如果能夠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機制,做到有罪必罰,大家就都不敢犯罪了。”  (原標題:專家爭議:反貪法律武器要不要更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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