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促銷價空調,卻多花了1800元
  京東因“價格欺詐”等被行政處罰50萬
  消費者維權,京東只退差價拒賠償
  此事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後來張先生在實體店購買了一臺空調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楊大海 攝
  京東和廠家均有責任
  起訴誰消費者說了算
  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表示,執法部門對京東商城的處罰告知書已明確說明京東商城上述行為違法。
  楊繼新認為,京東商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國家發改委《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起訴對象,雖然京東商城和廠家實際經營者均有責任,但消費者有選擇權,可向京東商城提出“退一賠三”的賠償。“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網購達人傾力“血拼”之際,熱衷網購的沈陽市民張光鶴卻無心顧及這場網購盛宴,他正準備和電商巨頭京東商城打一場維權官司。
  “空調產品廣告搶購價標註為2899元/台,付款後產品價格卻變成3499元/台,這不是蒙人嗎?”市民投訴:
  買空調遇“價格欺詐”
  每台多花600元張光鶴介紹,今年4月17日,他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三台SKG品牌家用空調,購買產品時,產品宣傳界面上的廣告搶購價標註為2899元/台,通過網上銀行實際付款,產品的價格卻變成3499元/台,每台空調實際價格較標註價格多出600元。
  “三台空調全部付款後,我才發現上當了,三台空調實際付款總價較標價多花了1800元。”張光鶴說,對於京東商城的上述銷售行為,他認為應屬於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相關規定應“退一賠三”。
  事後,張光鶴將上述問題反映給京東商城客服人員,並要求京東方面給予賠償,
  張光鶴稱,京東客服人員最初不承認銷售環節存在價格欺詐行為,並稱將與廠家進行核實。
  據張光鶴介紹,空調廠家客服人員隨後回應稱,網上標註的空調搶購價實為以前的促銷活動價,其購買空調時,促銷活動已經結束。
  對此,張光鶴提出質疑,京東商城頁面上空調廣告標註的搶購價並未註明促銷活動的具體日期,因此下單時,應按照網上標註的搶購價2899元/台進行結算。
  張光鶴稱,由於雙方在賠償上陷入僵局,他至今未收貨,付款也未返還。記者核實:
  京東因價格違法等
  接50萬元罰單由於京東方面拒絕賠償,今年5月,張光鶴向北京市工商部門和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投訴。
  9月17日,張光鶴收到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寄來的一份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京發改價舉處(2014)54號)。
  昨日,張光鶴向記者提供了上述材料,告知書上蓋著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的印章,內容提示,針對張光鶴的投訴,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依法對被舉報人“京東商城”涉嫌價格違法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結果是:“責令改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與其他舉報事項及檢查發現的問題一併給予警告和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昨日,記者從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得到證實,張光鶴提供的這份價格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確為該部門給出的書面材料,處理結果屬實。
  張光鶴認為,京東商城的上述銷售行為已被北京市發改委價格舉報中心認定為價格欺詐,因此,他向京東商城提出“退一賠三”的要求應得到支持。
  不過,據張先生介紹,經多次溝通,京東方面只同意向其退還差價,拒絕其他賠償。
  針對張光鶴的投訴,京東商城客服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對於張光鶴的消費投訴京東方面已交專人負責,對於最新的處理方案,客服人員將聯繫專人對此進行解釋,但需要一些時間。
  “現在京東商城價格違法行為已被執法部門認定了,錢也罰了,我的賠償為啥要不到?”張光鶴不解地說。
  由於京東商城拒絕賠償,日前,張光鶴一紙訴狀將京東商城起訴至法院,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消協聲音:
  行政處罰不能替代民事賠償
  “退一賠三”應得到支持省消協商品服務監督部何民認為,在這起網購投訴中,價格監管部門對京東商城的處罰是行政手段,也就是通過國家公權力介入和干預,實現主體利益的均衡,維護市場秩序,體現公平正義。
  何民表示,執法部門對違法企業給予行政處罰說明企業違法事實存在,但這是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手段是為了實現經營行為的規範,涉及到消費者的民事賠償,不能和行政處罰混為一談,行政處罰不能替代民事賠償。
  針對張光鶴反映的情況以及價格監管部門的處理結果,何民表示,京東商城銷售空調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消費者張光鶴向京東商城提出“退一賠三”的要求應得到支持。維權貼士:
  13種價格欺詐“大起底”市民看清楚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提醒市民,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價格欺詐是一些商家常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手段。
  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對價格欺詐行為的具體解釋,認定以下13種常見的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市民應仔細辨別,如果發現商家經營過程中存在價格欺詐問題可以向物價、工商或消協部門投訴。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標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趙威   (原標題:網購遇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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